泉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8-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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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中国社保网小编介绍,根据《泉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意见》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委托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贷款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凡按《条例》规定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须在全部还清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重新按规定用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了解,目前泉州市的规定是第二套住房还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以外的购房款的补充款项,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是首付要达到50%,其余的部分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第二套是这种情况,如果是第三套,是属于禁入类的,是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据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是指名下已有一套普通自住住房或已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同时本次购买的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泉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况:一、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二、名下无房产但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三、名下仅有一套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现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符合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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