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调整公告
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根据《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粗条件的通知》 、《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间题的通知》 精神,经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我市从2015 年5 月11 日起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提取条件及时限
职工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 个月,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1.每月最高提取额度
( 1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配偶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限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
( 2 )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申请当月应缴存额低于1000 元,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限为500 元;职工申请当月应缴存额高于1000 元,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限为当月应缴存额的50 %。
2.每次最高提取额度
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的职工,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最高额度为本细则实施之月至申请提取月期河可提取的额度,以后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时间间隔至少为6 个月。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提取要件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及《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o
2.租住商品住房的,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一年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30 天内出具的本人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已婚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30 天内出具的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四)办理时限。职工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如实申报信息并提供证明材料。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5 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提高江门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个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25 万元提高到30 万元,两个或以上职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50 万元提高到60 万元;其他各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不变。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化例
(一)首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1.购买新建商品房,符合首套房和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
2.购买存量住房(框架结构,下同),符合首套房和普通住房认定标准,住房竣工时间在扣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评估价与交易价较高者的25%;住房竣工时间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评估价与交易价较高者的35%;住房竣工时问在20年以上、3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评估价与交易价较高者的45%;住房竣工时间在3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评估价与交易价较高者的55%。
(二)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1.购买新建商品房,符合第二套房和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买存量住房,符合第二套房和普通住房认定标准,住房竣工时间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评估价与交易价较高者的30%;住房竣工时间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评枯价与交易价较高者的40%;住房竣工时间在20年以上、3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评估价与交易价较高者的50%;住房竣工时间在3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评估价与交易价较高者的60%。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