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上调工伤人员“三项待遇”
本报讯(记者刘然) 记者10月30日获悉,我省将上调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凡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三项待遇”的工伤人员,都在此次调整之列。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150元、140元、130元、120元。调整后,一级伤残的最低伤残津贴为每月2000元,二级伤残为每月1890元,三级伤残为每月1780元,四级伤残为每月1670元。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0元。调整后,生活护理费分别达到每月1570元、1300元和1080元。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的配偶每月9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870元。
以一级伤残,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张先生为例,待遇上调后,他每月可增加150元工伤津贴,120元生活护理费,一年下来,可多得3240元。
据省人社厅相关人员介绍,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综合“三项待遇”的实际情况,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提高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但对规定的“三项待遇”最低标准不得调整。各市(县)在本次待遇调整后,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指导意见以及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
工伤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从原渠道列支。此次调整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