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伤保险管理条例
黑龙江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台了工伤保险管理条例,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至0.5%缴纳工伤保险费,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黑龙江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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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伤保险管理条例
一、工伤保险缴纳标准
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至0.5%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未缴纳工伤保险处理办法
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驻哈尔滨市的中省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三、统筹区工伤保险支付办法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至30%提取储备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中。
四、工伤职工停工薪规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五、职工工伤申请材料
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3.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4.民政部门出据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5.子女的公证书;
6.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六、五级到十级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
1.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伤残津贴赔偿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同步同比例进行;
八、工亡亲属抚恤金赔偿标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工资和生活水平变化等情况做适当调整;
九、生活护理费赔偿标准: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十、交通工伤赔偿标准
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2.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事故责任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