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加强工伤保险法治建设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2014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必将对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1充分认识新《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工伤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方式破解难题,依法行政,依法维权。新《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工伤保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二)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内在要求。新《办法》在扩大适用范围、规范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让广大职工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充分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并对工伤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办法》在严格遵守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规定了上位法授权的事项,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体现了地方特色,保持了与上位法的衔接。
(四)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推动工伤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自2004年1月1日《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2014年11月30日,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76.9万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13.2亿元,累计结余26.85亿元。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拓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填补了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的制度空白,提高了参保的强制性,出台了简化程序、方便职工的新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扩面征缴,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机遇。
2把握新《办法》的精神和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更加注重工伤保险制度创新,更加注重依法推进扩面参保,更加注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更加注重完善工作机制,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创新亮点:
(一)扩大了覆盖范围。新《办法》的适用范围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与上位法适用范围相一致,实现应保尽保,我省工伤保险覆盖率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了制度体系。新《办法》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强调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在保障工伤职工和职业病患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同时,更加注重事前的工伤预防、事后的康复治疗,使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更加完善。通过预防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通过康复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让广大职工体面劳动,有尊严地生活。
(三)增强了保障能力。新《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使用储备金和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等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这些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我省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为统筹地区认定鉴定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四)增加了支付项目。新《办法》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降低了用人单位负担。
(五)建立了补充保险。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新《办法》规定统筹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自愿参加的多层次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六)明确了相关规定。新《办法》规范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办理的程序、时限及提供的材料,调整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明确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建立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使工伤保险的惠民政策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切实抓好新《办法》的贯彻实施
当前,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将结合《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新《办法》的培训、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各级人社部门将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新《办法》,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多形式地培训,使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把握新《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自觉贯彻落实。
(二)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级人社部门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为新《办法》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抓紧完善配套政策。各级人社部门将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和授权,制定或修订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经办管理服务方面的配套措施,抓紧清理现行工伤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凡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及时修改或废止,妥善处理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实现政策和制度的平稳过渡。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强学习贯彻新《办法》的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充分利用新《办法》实施的有利条件,抓好工伤保险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与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协调配合,整合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新《办法》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