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办法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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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记者从江西省社保中心获悉,省社保中心下发《江西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参保缴费、工伤报告、工伤登记、伤残待遇审核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工伤保险缴费实行浮动费率
根据《办法》,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或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增加工伤保险参保险种,报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未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或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设立批文、职工花名册等材料,报省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的,缴费费率根据行业基准费率确定。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2.0%。实行费率浮动管理,以后年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当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在外地工伤可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据悉,职工发生工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应在签订省本级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等伤情稳定后,转入省本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省本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在统筹地区以外生活、工作的工伤职工,可以在安置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在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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