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突发重病回乡途中死亡 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
工作突发疾病病情危重,家属希望“落叶归根”
2012年7月6日上午,重庆某建筑公司的员工,44岁的杨师傅在公司承建的彭 州一小区工地上班时,突然发病昏迷,被工友们紧急送到附近医院,后又被转入 川大华西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杨师傅是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出现脑疝。在其 妻子、兄弟赶到医院后,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单。
当天下午,主治医生告知家属,杨师傅的病情十分严重,且不断加重,此类 患者预后较差。打听到如果在医院病亡只能在当地火化,经过考虑,杨师傅的亲 属决定将杨师傅运回重庆医治,遂签字出院,联系了一辆救护车,为杨师傅输上 液、挂上氧气,连夜赶赴重庆,7月7日凌晨,刚赶到重庆的杨师傅在救护车上停 止了呼吸,当地医院出具了“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杨师傅随后在 老家火化安葬。去年底,杨师傅的妻子谢女士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 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今年2月底,该局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师傅的死亡 视同为工伤。
公司提出异议家属停止抢救,可能故意制造48小时内死亡结果
然而,杨师傅生前工作的重庆某建筑公司对工伤认定书不服,向彭州法院起 诉。公司称认为,在杨师傅的疾病还需要对症治疗的情况下,家属却主动要求出 院,放弃了对杨师傅的抢救,因此不应视为经抢救无效死亡,且杨师傅家属停止 抢救可能是为了故意制造杨师傅在48小时内死亡的结果,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 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 伤的情形。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对此,彭州法院认为,根据华西医院的病历、主治医生作出的情况说明、救 护车司机证言、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均能说明杨师傅是在经过一系列抢救后 ,病情极其危重,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其家属才选择出院的,确属无奈之举,并 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建筑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杨师傅之死不是工伤,因此,法 院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
连线法官并非消极抢救,维持工伤认定
本案审判长彭继红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为48小时是法 律规定的界限,所以近年来,对危重病人消极抢救导致发病48小时内死亡,以及 积极抢救导致48小时后死亡的情形,成了工伤纠纷中经常引发争议的两种情形。 对于危重病人,家人要求出院的行为是否违背伦理,是否不符合“抢救无效 ”的情形,需要综合病情、家属的后续行为等进行认定。本案中,家属是在病人 经历了抢救,救治无望的情况下要求出院,其希望“落叶归根”的愿望符合我国 传统习俗,出院后,家属有转院继续治疗的意向,病人的死因也经当地医院认可 为“抢救无效”,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视同工伤认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