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法典助农民工工伤赔偿案获胜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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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在公司无法支付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农民工袁群彦依法提请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下简称乌市社保局)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然而,乌市社保局拒绝了他的请求。
50岁的袁群彦是河南驻马店人,2008年,到乌鲁木齐打工,在包工头的带领下,到乌市北郊某工地从事模板制作。当年7月20日,在工地干活时,被一个倒塌的架子砸伤,经确诊为右脚骨折、踝关节坏死,“住院一个多月,伤好了,也落下了病根。”袁群彦说,现在走一两公里路,右脚就开始疼。
此后,袁群彦被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七级伤残,他所属的乌鲁木齐三师建业劳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三师建业劳务公司)认为,袁群彦是包工头带来的,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工伤赔偿。
“没办法,只好打官司。”袁群彦说,2011年7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法院最终判定三师建业劳务公司承担袁群彦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112329.64元,并进入执行程序。
“本来以为这事就可以结了,没想到,法院调查发现,这家公司没有财产可执行。”袁群彦说,2011年10月14日,法院做出中止执行裁定书。
《社保法》让他看到希望
一筹莫展之际,袁群彦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让他看到了希望。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2011年11月4日、30日,袁群彦先后向乌市社保局递交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一个月后,乌市社保局拒绝了他的申请。2012年年初,袁群彦将乌市社保局告上了法庭。
2012年3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受理此案。乌市社保局在法庭上称,袁群彦受伤时间为2008年7月,申请工伤认定为2009年3月,而《社会保险法》施行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袁群彦受伤时间和工伤认定时间均在先行支付规定实施之前,不在法律实效产生的实施范围内。
法院认为,原告的事故伤害虽发生在2008年,但原告依法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时间为2011年10月14日,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此,《社会保险法》对原告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辩解理由。
法院最终判决,乌市社保局60日内向原告袁群彦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工伤保险金支付项目的法定职责。
乌市社保局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要求水磨沟区法院重审此案。
依法驳回市社保局请求
今年3月,水磨沟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撤销乌市社保局关于不受理袁群彦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决定,责令市社保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社保局不服,再次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5月,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乌市社保局在庭审中认为,袁群彦所属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如果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必将无法追偿,造成基金缺口。若开先河,将给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会有人以各种名义套取工伤保险基金,最终导致参保人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负责此案的乌市中级法院审判长杜琼在接受采访时说,本案中,法院已确定了袁群彦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在执行中由于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袁群彦在没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向乌市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故依法驳回了乌市社保局的上诉请求。
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
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新疆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赵广英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首次确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应该说,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赔偿的权利,体现了我国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救济功能,相信对于推动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全面落实,让工伤劳动者用身体和健康换来的赔偿真正落到实处。
从工伤劳动者的角度来讲,无疑是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对于社保经办机构来讲,却面临挑战。本案中,乌市社保局的答辩陈述中的基金安全问题就是最大的隐患。国家人社部虽然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暂行办法》,在实践中对于追偿制度的设计尚需推敲。如果追偿制度无法落实,基金安全必然存在隐患。这就要求从制度设计层面进一步规范先行支付条件,制定完善的业务流程,并从加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这个源头上下功夫,才能消除基金安全隐患。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瑞生认为,遭遇工伤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使之多了一个获得赔偿的途径;同时认为,由于相关法规还不完善,社保部门的顾虑也需考虑。他建议,应尽快建立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在制度层面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顺利执行,以此降低基金风险。
“目前,社保局还没有履行判决,我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希望能尽快拿到这笔补偿金,安排好今后的生活。”袁群彦信心十足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