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病医保参保条件有哪些?
从2015年10月22日开始,海南省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开展,截止到11月初,海南省大病保险已补偿37例大病患者,补偿金额为249.02万元。此外,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海南省将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全省就医即时结报。轻松保小编整理了关于海南省大病医保参保条件、报销标准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对城乡居民因住院(不区分病种)及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针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出一定额度后,再次进行补偿的政策。
大病保险补偿享受对象
自2014年1月1日起,当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及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包括享受母婴捆绑政策的婴幼儿)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不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大病保险补偿适用情况
自2014年1月1日起,每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的住院和特殊病种大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起付线)累计超过8000元,超出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进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据介绍,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25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9元。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历年累计结余的统筹基金中提取,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市县可从当年统筹基金中解决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
每名参保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最高补偿额度为22万元。即: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起付线)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累进制予以报销,个人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22万元。
大病保险的补偿比例
大病保险针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起付线)采用分段累进制进行补偿,补偿比例如下:
特别说明: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被保险人只支付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参保人员跨年住院的,以出院日期为准,其大病保险跨年度报销政策与基本医保政策相衔接。
大病保险的补偿流程
大病保险报销中关于合规自负费用的认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情况,大病保险同样不予补偿。
(一)2014年、2015年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均采用追溯回补方式补偿,进行一次性补偿。参保人接到大病保险报销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凭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至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所在地的大病保险经办服务点提交资料;
(二)2016年及以后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
1、即时结报模式
参保人在出院结算时,大病保险补偿款由医院直接垫付。
2、零星报销
对于异地就医等无法在医院进行即时结报的情况,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一致,至参保所在市县的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服务点办理,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一并申请。
申请大病保险补偿所需材料
申请人可到当地大病保险经办服务点提供以下资料申请补偿:
(一)理赔申请书:申请人在大病保险经办服务点领取并填写(需申请人本人签字);
(二)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的结算证明原件(需留存原件);
(三)本人的合作医疗证或健康卡原件(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五)本人的银行卡/存折复印件(需标注本人姓名、手机号、银行卡开户支行名称)。
大病保险补偿如何委托他人办?
对于因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代为领取大病保险补偿款的,除一般报销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授权领取大病保险补偿款的委托书,委托书需写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及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委托人及受委托人亲笔签名等信息,客户也可先联系经办服务点,获取格式化委托书,填写完整并签名后再办理相关业务;(二)提供授权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
没有报销过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大病医疗保险补偿?
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开展的,参保人需先经过基本医疗报销后,才能进入大病段报销流程。如既往未经过基本医疗报销的,请先至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保险公司在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均配备有合署办公人员,参保人可在办理基本医疗结报的同时,在同一地点的大病保险经办窗口,申请大病保险结报,无需多次往返重复申请。
如何判断大病保险所属区域?
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区分为两个承办区域:
(一)中国人寿保险负责海口、万宁、琼海、定安、屯昌、昌江、东方、琼中、五指山、保亭等10个市县(区);平安保险承办三亚市、儋州市、文昌市、澄迈县、陵水县、临高县、乐东县、白沙县、洋浦区、三沙市。
(二)参保人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参保(合)所在地所属的行政区域,来判断是由哪家单位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