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纳入医保启动 10月15日前办理参保手续
下月15日前办理参保手续6种大病纳入报销范围
日前从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召开的视频会议上获悉,我省从今年秋学期开学起,全面实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学生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然后统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根据刚刚出台的《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我省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而我省目前在校大学生共有160多万人。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保所需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按当地中小学生参保标准执行。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要求中小学生的参保费用标准,是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但考虑到青少年实际发病率较低,各地收取中小学生的参保费时,基本上是按照每人每年80至120元。这意味着,大学生也要按这个标准缴费。而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则通过社会医疗救助、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给予资助。
根据《暂行办法》,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学生在因病等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不在校期间,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部分,由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在外地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