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社保惠民政策10项解读
关于浙江人力社保惠民政策,为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政策信息、办理人力社保业务,现将近年来人力社保厅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便民服务内容在此发布。请广大劳动者结合自身需要,向省级或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相关待遇,符合条件后兑现落实。
1、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补助
主要内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可享受每年不低于2000元、不超过3年的就业补助;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2、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主要内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可享受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3、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
主要内容: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4、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主要内容: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城乡创业人员、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5万元(高校毕业生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一定比例的贴息。
依据:《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杭银发〔2008〕25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5、带动就业补助
主要内容: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不超过3年的带动就业补助;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6、网络创业专项补助
主要内容: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省从事从事网络创业的,除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外,还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7、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3-5年;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8、从事个体经营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
9、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
主要内容: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领取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其中领取失业金人员可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死亡或生育子女,还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生育补助金。
依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37号)。
10、基本养老金在同一银行异地取现免收手续费:
主要内容:2014年8月1日起,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同一银行异地取现免收手续费;依据:《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免收基本养老金异地取现手续费规定落实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