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哈尔滨市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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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5%,个人缴费费率0.5%保持不变。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今年1-6月份,已按原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其多缴的费用从七月开始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计划,直至冲清为止。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9日
文章关键词: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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