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岂能逃脱职工的社保责任?
韦崇印向所在单位——西安市冶金机电工业培训中心追要他在停薪留职期满后起至退休前的生活费、退休前个人垫付的单位应该承担的养老保险费、退休后至2010年12月单位应给他增加的生活补贴费与取暖费等事项的维权案件,日前在代理人赵延祥的努力帮助和法律的公正支持下,有了可喜的结果。
家住西安碑林区建国巷的韦崇印,1966年10月参加工作,1990年到1993年,每年与单位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1994年8月1日,又与单位签订了长达10年的停薪留职协议。在2004年8月停薪留职期满前的6月28日,他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回单位上班,但直至他2009年7月退休,单位在这期间,既未给他安排工作,也未给他发生活费,同时对他也未承担单位应该缴纳的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与此,在退休之后,也没有享受到单位职工的取暖费等福利待遇。对此,他先后多次与单位沟通未果后,遂向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因超过了仲裁时效而未被受理,随后他向西安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单位支付他在停薪留职期满后的2004年9月起至2009年7月退休前期间的生活费22620元、退休前个人垫付的单位应该承担的养老保险费20557元、退休后至2010年12月单位应给他每月增加的生活补贴费共计20349元与应该发放他的2009年、2010年取暖费1200元。
此案经过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虽然都支持了韦崇印的诉讼请求,但在(2011)莲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西民二终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单位却依旧未履行法院的判决。无奈之下,去年11月18日,韦崇印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他称,1997年和2004年西安市机械电子工业局与市机械研究所签署协议书,将培训中心并入市机械研究所,并将原培训中心资产及原有资金划拨给市机械研究所15万元。2001年,西安市机械研究所与西安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双方协商,经市机械电子工业局和市科委同意,并经市编发(2002)14号文件批准,西安市机械研究所整体并入西安市生产力促进中心。2002年5月,市机械电子工业局整体改制为市机械电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2004年4月1日,市机械电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在册职工韦崇印。2004年6月,市政府对工业管理公司进行改革重组,市机械电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改制后为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法院裁定追加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韦崇印清偿债务6474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71元;逾期,将强制执行。
6月6日,收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莲执追字第00042号执行裁定书的韦崇印告诉记者,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和他沟通,将通过法院的见证,具体协商落实执行法院的裁定义务。至此,他的维权案件就算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