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私设试工期不缴社保 被人保局罚款1.7万元
8月12日消息:“入职前先试工3个月,期间不缴社保。”某螺帽厂以私设试工期的方式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黄浦区人保局接到举报后,作出责令企业补缴的处理决定。同时由于企业负责人阻挠执法,人保局还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螺帽厂对两项决定均不服将人保局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驳回了螺帽厂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吴先生的投诉,称自己在一家螺帽厂工作了近三个月,但企业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接到投诉后,人保局先后两次派遣劳动保障监察员上门调查询问,并送达调查询问书。每次工作人员上门,企业负责人拒不配合调查。此后,企业也未按调查询问书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014年1月13日,人保局再次派员上门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螺帽厂仍然置若罔闻。鉴于该企业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人保局经听证程序后对企业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人保局也查明螺帽厂在2013年9月至12月确实没有为吴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总计2679.6元,遂作出责令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
收到区人保局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后,螺帽厂向市人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了维持。螺帽厂仍不服,分别就黄浦区人保局作出的两项行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人保局据此作出的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且处罚适当。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相关法律法规中从未设定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且上述义务为法定义务,用人双方的私下约定不得对抗法律设定的强制性义务。螺帽厂提出的相关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人保局作出的责令补缴社保费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