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社保费征收机关作出统一规定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在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继续沿用了初审稿中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的原则性规定,即在草案第五十七条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此,有不少委员提出,《社会保险法》应对社保费征收机关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在法律草案初审和二审过程中,有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提出,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有些地方由税务机关征收,有些地方由社保机关征收,这种征收体制存在诸多弊端,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和协调。戴证良、王梦奎、谢克昌、石秀诗等委员就曾在分组审议中建议,《社会保险法》应在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作出统一的规定。
但也有部分委员认为,我国的社保体系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在体制方面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当前阶段下,法律不应对社保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作太过硬性的规定。在采访中,张柏林委员就向记者表示,社保费征收体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由社保经办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这种模式是与当前体制相适应的,未来要对这种征收模式进行改革,应建立在更为深入的研究基础上。他说:“关于征收机构等问题在法律草案中不太好写,硬写上也行不通,靠法律把它定下来去规范,可能规范不了,目前还是由国务院来规定比较好。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截至目前,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有15个省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大连、深圳和青岛3个计划单列市,占全国的51.3%。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有20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
对于目前我国实行的社保费征缴体制存在的弊端,有关社保专家日前向记者表示:从操作层面上看,一是“双重征收”,尤其是在同一地区将一些险种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另一些险种交由税务机关征收,不方便参保对象办理保险事宜,既浪费了资源,又降低了效率;二是造成征收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脱节,难以适应就业形式多元化发展的需要,也相应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成本;三是多部门共管的一个可能结果是,在基金的征缴、运营管理、待遇支付等环节之间容易脱节,多方共管的格局可能导致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有了问题互相推诿,无法问责。特别是在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方面,更需要切实和准确地做好参保个人的权益记录。由于社保基金经办流程涉及多部门参与,易造成记录缺失和不准确,这将会对参保人权益乃至整个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另据了解,目前我国所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截至2007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2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亿,城镇非从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3000万,从2002年开始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覆盖7亿多农民,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亿,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6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