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可续缴社保凑齐年限
张女士反映:我以前是河北省农村户口,去年下半年刚刚转为北京市户口。今年我37岁,按规定,女性50岁之前,缴保险满15年后才能领取养老金,满20年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我现在缴保险还不到半年,到我50岁时,根本缴不满15年或者20年,那我就享受不了领取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待遇了。请问,我能通过续缴几年社会保险费的方式来凑齐条件吗?能的话手续是怎样的?
回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说,今年1月11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门就此问题下发了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并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该通知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本人自愿,可以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具体办法为:如果参保人的档案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那么参保人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按要求继续缴费;如果参保人是单位职工,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于职工申请的当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将职工个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十五日内,一并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参保人员应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向存档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按要求继续缴费。缴费补齐年限条件后,参保人即可享受领取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待遇。
这份通知同时规定了缴费方式: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关于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 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满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也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以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0%为基数,按7%的比例,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也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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