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亟待法定
进入年中,各地城镇非私营单位的社会平均工资陆续公布,社平工资是制定社会保险征缴基数上下限的依据。社平工资上调,意味着基数的上下限也随之上调。人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多数职工按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影响少数低工资员工。
全国有就业人员7.97亿(2014年),城镇就业人员为3.93亿人,纳入到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统计的只有1.828亿人,占城镇就业人数仅为46.5%。2015年,全国的社平工资为62029元,只代表了这1.8亿城镇非私营单位的职工,高达2亿以上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不纳入社平工资的统计。
经过调整,近几年全国各地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基本定为社平工资的60%。按人社部的说法,“此前的测算表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是一个地方大多数劳动者能够达到的”,“大多数职工是按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少数收入偏低的职工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工资”。但这个说法可能是错的。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仅为非私营单位职工的64%,假设私营单位职工的工资是线性分布,那意味着至少有1亿私营单位职工的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60%。考虑到社平工资的统计口径包括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大块,这意味着年终奖、过节费等全部纳入统计。而执行中,多数私营企业没有将其计入到社保缴费基数中,所以私营单位职工月实际平均工资要远低于统计数据,人数远远超过1亿人。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和个税起征点一样,都直接影响着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税)水平。但从政策初衷考虑,将个税起征点纳入到较高的法律的框架内,增加了调整的难度,可以有效抑制每年调整。而社保处于较低的法律层次,则有利于政府频繁调整,增加收入。
考虑到社保已经成为企业用工的负担,政府也多次提出要降低社保缴费水平,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调整应该参照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机制执行。由全国或各级人大以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征收标准,可以有效抑制地方政府通过频繁地调整社平工资的方式,来增加社保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