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社保 职工辞职有补偿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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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热线:新沂职工丁先生来电询问,自己在一家保安公司工作了10年,但公司一直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最近跳槽到别的公司。请问如何维权?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给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丁先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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