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姓名签合同无法享受社保待遇
问:我是一名农村打工青年,在我们这些打工族中,因为身份证丢失等原因,借用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姓名、甚至买假身份证打工的大有人在,为挣钱自己找一份活,雇他人替干赚工资差的也有。我觉得劳动者与实际身份不符有麻烦,可有些人不以为然,说无所谓。这种劳动者与实际身份不符可能发生哪些对劳动者不利的后果?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具有如下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因劳动合同是具有人身和人格属性的特殊合同。劳动者要按照亲自履行的原则,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法规定一系列劳动者的权力是建立在劳动者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的。为此《劳动合同法》第17条特别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借用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劳动合同,替他人上工涉嫌欺诈,以《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虽然可以得到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能得不到经济补偿。同时身份不符也办理不了社会保险,享受不到养老保险等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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