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欠缴的社保金如何处理?
跟着个体户老板工作了6年,老板一直没给缴社会保险。在打官司维权过程中,老板注销了工商登记,单位已注销,没有单位账号,无法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2005年的山东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求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市民张冬梅近日告诉记者,她打了4年官司,从怀孕一直打到孩子上幼儿园,维权依然遥遥无期。“个体工商户随意注销,给打工者追缴社保费带来的难题应引起关注。”
怀孕与工作不可得兼
2000年8月16日,张冬梅应聘到广东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下称曼妮芬公司)驻济南联络处,并于当天被派驻到银座购物广场曼妮芬专柜当售货员,双方没有签合同。8月21日,银座向张冬梅收取了500元女装押金。
联络处当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负责人为魏长青。2004年1月1日,曼妮芬公司向魏长青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让他办理公司驻济南办事处的有关事宜。3月29日,“济南市历下曼妮芬服装朝山街经营部(下称朝山街经营部)”经济南市历下区工商分局批准成立,业主魏长青,系个体工商户。2006年6月变更为鑫润服装经营部。
2005年9月8日,张冬梅在省立医院查出已怀孕,告知了单位领导。“9月18号我下班刚坐上公交车,就接到单位主管打来的电话,让我不用上班了。”张冬梅说。魏长青则说张冬梅是擅自离职。
协商不成,张冬梅于11月16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曼妮芬公司及济南办事处为自己补缴养老保险、补签劳动合同。2006年1月5日,此案被移交至历下区劳动仲裁委。
仲裁诉讼连番折腾
2006年2月22日,历下区劳动仲裁委经作出裁决,认为自被诉人取得营业执照起,即与张冬梅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为她补缴自2004年4月份至裁决书之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法规定:在女职工“三期”内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故被诉人应及时与张冬梅签订劳动合同。
3月10日,朝山街经营部不服裁决,诉至历下区法院,要求判决驳回补缴社保费及补签劳动合同的申诉请求,由张冬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8月24日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但这次起诉却导致之前的裁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后来张冬梅要求历下区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驳回。
2006年4月,张冬梅生下孩子。8月初,她再次向历下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这次的被诉人除了鑫润服装经营部外,还加上了曼妮芬公司和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生育费,但驳回了其他申诉请求。张冬梅不服,诉至历下区法院,结果她的经济要求全部被驳回。张冬梅又上诉至济南市中院。市中院认为女职工应享受至少90天的法定产假,所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06年8月终止,鑫润经营部应支付3个月的工资1590元及相应经济补偿金397.5元;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500元押金银座公司未退还、魏长青在诉讼中一直说张冬梅是2005年9月初才应聘到他那儿工作,张冬梅开始了又一轮维权。2007年7月4日-2008年2月1日,经仲裁、一审和二审,她拿回了押金,确认了6年的劳动关系。
变个法儿难要社保
“确认劳动关系后,我们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举报。”张冬梅的委托代理人刘震说,“3月27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告诉我们,魏长青已于2007年10月撤销工商登记。没有了单位账户,社会保险机构又不允许劳动者个人开立账户,张冬梅的社会保险无法补交,他们不得不撤销立案。此路不通,我们只能走诉讼。”
但诉讼之路更难走。“2005年省高院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已经明确说了,‘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还是起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发放社会保险金,均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这类案件目前以暂不受理为宜。’”刘震说。“我们只好变通一下,要求魏长青赔偿因欠缴社保金给张冬梅造成的个人账户损失。这是有判例的。”
去年4月2日,张冬梅第三次诉至历下区法院,要求银座、曼妮芬公司和魏长青赔偿经济损失和失业保险金,第二、三被告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赔偿原告因无法接续社会保险造成的养老金损失24710.14元,第三被告赔偿原告其应缴纳的2004年3月至2006年8月的养老保险金。
今年3月19日,法院一审认为鑫润服装经营部注销后,业主魏长青应承担相关责任。社保金中应由单位缴给社保机构的部分不能向个人支付,驳回张冬梅此项诉讼请求,但她讨要养老金损失24710.14元的要求未超出国家法律法规及民事政策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但被告提起上诉。
采访中有专业人士认为,导致张冬梅无法补交社保金的根本原因是鑫润服装经营部的注销。“公司注销有一个破产程序,必须在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之后才能注销。而个体工商户说注销就注销了,不履行每年验照的义务也可以被动注销,使得个体工商户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可以‘金蝉脱壳’,建议严格注销程序,不要再出现更多的‘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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