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个人账户钱用完了怎么办?
读者夏女士致电晚报热线:最近生病输液,门诊开了很多药,把社保个人账户里的钱都用没了,自己还出了310元。想问下,我自费的钱能报销吗?去哪里办?
从市卫生局获悉,当社保卡上(个人医疗账户)有钱时,参保人员可到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卡上钱用完后,再看病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门诊统筹类,参保人员卡上的钱用完后,因患病需吃药或治疗的,看门诊的医疗费用。每年可享受的实际最高额度为:在职人员55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制度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
30%和15%。这类情况要留意首次约定,在卡上还有钱时,选择一家自己认可的社区医院,约定时要带好社会保障卡和职工医保病历证,并按社区医院的要求签订《服务协议》,享受期限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年内不可变换约定医院。职工医保的门诊统筹实行社区医院首诊负责制。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应该在社区医院就医,如果遇到突发急、难、重的疾病,或因社区医院条件所限,无法诊治的疾病,经办理转诊手续后,可到上级医疗机构诊治或者配药。未经社区医院转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急症除外),不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还有一种是12种门诊慢性病政策,主要是用于解决不愿约定社区医院,患有市区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12种门诊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服用规定目录内的药品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这类参保人员社保卡上的钱用完后,服用规定药品产生医疗费用,每年享受最高额度为:
70周岁以下3500元、7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4000元,相应的个人负担比例和门槛费为:30%和800元、20%和600元。享受办法则需经过市级医疗机构鉴定,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门慢约定医疗机构,并到社保中心设在各区各办事处登记并约定,约定当天开始计算门槛费,待遇截止到12月31日。约定了门慢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在社保卡上的钱用完后,如需要去约定医院配药,仅限于鉴定登记慢性病,且在门慢药品规定目录内的药品,其他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