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社保材料须存档百年,单位和个人可查询!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 中央政府首次为涉及亿万民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立下规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和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本月23日共同签发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生效。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经办机构应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有关信息。
规定还为社保档案的保管期进行了规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
同时该规定附件中,对各类档案的保管期进行了规定,比如参保人员登记材料中诸如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等,设定的保管期为100年。
社保异地转移须防造假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社保管理表面看是管钱,其实管理的是参保人的权益记录,参保人的缴费记录是其未来获得社保待遇的依据,记录的准确性、能否及时更新、安全等对于参保人而言非常重要。
此前在社会保险法的制订过程中,在涉及社保关系异地转移接续问题时,社保学者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醒,制度运行中,须警惕造假的问题,从目前两部委联合出台的规定看,保证社保档案的真实性被置于制度的重要位置。
社保档案安全则涉及众多参保人的切身利益,2007年日本曾发生过5000万份养老金记录丢失的事件,成为当时日本首相辞职的原因之一。
人保部:社保对账单将存档百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发布消息,自9月1日起实施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据此规定,养老、医保个人账户对账单将由社保管理和经办部门保存100年,并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存档查询。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将社保材料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其中,参保单位登记材料永久保存;参保人员登记材料 (包括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保存100年;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等)保存100年;缴费证明材料保存10年。
一旦到期,社保经办机构将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有必要继续保存的,重新确定保管期限;未经鉴定和批准,经办机构不得销毁任何档案。社保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