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育保险运行九个月大幅提高我市居民幸福指数
自2010年起,我市居民医保制度取得快速发展,在短短的四年里,在全国范围内,以省级为单位实现了“三个率先”一是率先建立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创了医疗保障历史上的先河;二是2011年率先建立了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三是2013年率先建立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将全市所有参保居民纳入生育保险范围。截至目前已形成了天津独具特色的“参一保三”的居民医保模式。
2013年建立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原则上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50%确定,所需费用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个人不缴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截至2013年9月,全市生育保险支付报销10.56万人次,住院联网报销0.76万人次,门诊联网报销9.51万人次,其中,住院门诊垫付报销共0.29万人次;产前检查支付8.88万人次,生育医疗费支付0.95万人次,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0.32万人次,终止妊娠支付0.41万人次。
过去的生育补助办法包含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当中,无论是待遇水平还是经办报销都有很大局限。而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则正式成为独立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专项制度。两相比较,居民生育保险制度体现了以下三大特点:一是扩大了享受范围。生育补助办法规定的待遇仅限于单一的生育补贴,而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则扩大到多项生育待遇的联享。参保人员在享受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的同时,对生育合并症和计划生育并发症还可按照50%的比例报销。同时,因治疗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付费。
二是提高了待遇标准。过去生育补助平均每人800元,新政策出台后平均达到2500元,平均提高了1700元。
三是实现了联网结算报销。过去采取先垫付后报销方式,周期较长。现在实现了联网结算,方便快捷,不再需要参保患者垫付资金。
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与实施,不但对于提高全市人口素质,促进优生优育有重大意义,而且极大地促进了居民医保参保率的提高,2013年度参保人数达520万人,参保率达95%以上。
目前,该制度尚处于运行初期阶段,有些参保人员对政策还不十分了解,未能及时享受到政策的实惠。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经办效率,让有资格的参保人员及时充分地享受到我市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提高全市居民的健康水平和幸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