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须知
1.产前检查
【所需材料】
①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②费用明细;③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待遇标准】限额支付:妊娠12周以下终止妊娠的支付400元,12至16周的支付600元;16至28周的支付800元,28周以上的支付1100元。
2.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①术后《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②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③《出院记录》(加盖病案室专用章);④《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复印件(晚育独生者提供)。
【待遇标准】按日计发标准: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数)除以30.4计算。
3.住院医疗费
【所需材料】
①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②机打费用汇总明细;③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③术后《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⑤《出院记录》(加盖病案室专用章);⑥《天津市生育保险其他住院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5号)。
【待遇标准】
自然分娩支付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支付3100元;剖腹产支付3600元;剖腹产伴其他手术(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或子宫或阑尾切除术)支付38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将统一提高到3800元。
4.引产
【所需材料】
同“住院就医”。 【待遇标准】定额支付:1000元(一级医院)、13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三级医院)。 5.流产(包括人工流产、药物流产、自然流产) 【所需材料】①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②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③机打费用清单;④术后《诊断证明书》(分别注明“人工流产”、“药物流产”、“自然流产”);⑤《妊娠登记表》(职工留存联)。
【待遇标准】人流定额支付260元;药流、自然流产限额支付260元。
6.上(取)环
【所需材料】
①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②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③机打费用清单;④术后《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待遇标准】
定额支付:200元;更换节育器:325元。 7.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所需材料】
①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②门诊、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③机打费用清单;④《诊断证明书》;⑤《并发症登记表》(职工留存联)复印件。
【待遇标准】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100%。
【特别提示】 1、以上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以上费用时,同时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表》(津社保支字5号)、《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支字6号)、《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交接单》(津社保支字8号)、《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核对数据后由参保单位制表人、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票据顺次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并核对数据; 3、领取失业金和个人缴费参保人员申报以上费用时,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交接单》(津社保支字18号),票据顺次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 4、生育保险门诊、住院医疗费均可在本市定点医院联网结算,异地就医和其他原因发生的垫付医疗费,须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社保分中心申报结算; 5、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垫付医疗费于产假结束后与生育津贴一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