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大范围实施职工培养下一代受到保障
今后,漳州用人单位必须同时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10月1日起,《漳州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将开始实施,对生育保险进行规范。《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生育险,参保员工的生育待遇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确定用工30天内单位须申报2险
《办法》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和统一信息系统。此前有些单位并未为职工参保生育险。根据《办法》规定,10月1日起,漳州用人单位应在确定用工关系30日内,为职工同时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从今年10月1日起,两项保险费用将按同一缴费基数缴纳,特别是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如果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缴费工资基数调整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向各级医保中心申报调整,缴费工资基数调整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至7月。医保中心的受理期则是每月11日至25日。参保女职工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网上申报,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材料至各级医保中心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津贴申报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该《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自收自支、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各类用工。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经困难企业认定小组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在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在省医保中心缴纳的单位不再重复缴纳,需提供单位情况说明及缴费依据。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2011年漳州出台政策,对生育保险待遇作了规定,此次《办法》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新增加条款,“参保男职工可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另外,女职工的产假天数增加。女职工如果顺产能享受98天,比原来多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此外,计划生育手术也能享受到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关系在省内可转移接续
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转移接续。并且,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间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应当以漳州当年度规定的补缴基数一次性补缴后,方可视同连续缴费。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