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再提高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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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1月1日起,天津市实行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保障范围。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截至9月底,全市生育保险支付报销10.6万人次,新政策出台后与去年同期相比报销人次增加9万人次,受益人群陡增。
据了解,新的居民生育保险制度与过去生育补助办法相比形成三大特点:一是待遇标准显著提高。由过去生育补助平均每人800元提高到平均2500元,平均提高了1700元。二是结算方式实现了联网结算。由过去先垫付后报销的报销方式,变为实现了联网结算,方便快捷,缩短了办理周期,减轻群众垫付负担。三是扩大了享受范围。由单一的生育补贴扩大到多项生育待遇的联享。参保人员在享受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的同时,对生育合并症和计划生育并发症还可按照50%的比例报销;因治疗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付费。
目前在本市,两项制度运行平稳,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在保障女性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需求和促进妇女平等就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