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全市融合发展,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支付,保持生育
保险基金持续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
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统
一生育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生育保险缴费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
育保险费的基数,按该基数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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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平产2500 元;难产助产或
多胞胎生产3500 元;剖宫产5000 元。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4 个月以下流产500 元;
4 个月以上流产及引产1000 元;上(取)环150 元;输卵管绝育
术250 元;输精管绝育术800 元;输卵管和输精管吻合术3000 元;
经宫腔镜取环术2500 元。
(三)妊娠7 个月以上(含)生产的,享受128 天产假及生
育津贴;实施难产助产手术及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 天产假及生
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 天产假及生
育津贴。
(四)妊娠4 个月以下的流产,享受15 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妊娠4 个月以上(含4 个月)的流产、引产,享受42 天产假及生
育津贴。
(五)生育津贴的日计发标准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
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 天。
三、调整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
常缴费满12 个月。连续正常缴费期自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参保
登记手续之月起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月止。
(二)符合前款规定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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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
(三)治疗因生育引发的疾病(病理妊娠、分娩期并发症及
异常产褥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生育或流产时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除外。
(四)职工从异地转入各区、县(市)的,转入前后连续正
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两统筹区连续正常缴费满12 个月的,可凭原
统筹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
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按转入地统筹区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生
育缴费工资计算。
四、其它事项
本通知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
的,以本通知为准。职工在2017 年12 月31 日前参加生育保险,
一直连续正常缴费,2018 年1 月1 日后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
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正常缴费满6 个月后,享受本通知
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7 年12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