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广东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将以单位上年工资为基数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8-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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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昨天,广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生育津贴不再以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而是考虑所在企业实际情况,以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
以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照新规,在职员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以前规定,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这次细化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
生育医疗费用有: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以前是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新规定以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具体公式为: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余额要给职工
根据新规定,职工要享受生育津贴,作为雇主必须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缴纳生育津贴,家庭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弥补差额。职工工资的新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标准的规定,依法享受产假12个月前的平均月工资。职工享受假期前的工作不满12个月,按其实际工作当月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