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职工生育保险细则解读
生育保险缴纳对象扩大
按照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同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也应当参加当地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所缴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等。
部分费用可按照医保标准支付
可按照医保标准支付的费用包括:
产妇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内的,实行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最高限额标准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发生产后并发症(产后出血、产褥感染、泌尿系感染、产后心理障碍、产后DIC等)的,属于“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按本条第(一)项标准支付外,剩余部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
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3个月内发生产后并发症(产后出血、产褥感染、泌尿系感染、产后心理障碍、产后DIC等)的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内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
流产最高可享受98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基数)计发,即: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享受天数。
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细则还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
7种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就医时应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长期派驻外地或出差、学习、探亲期间,需在异地实施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时,由所在单位和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异地或本级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管是急诊、急救还是转诊,都必须在3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相悖的;参保处于中断状态或欠缴生育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因自杀、自残、斗 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或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第三方责任人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事故及治疗不孕不育症缴纳的医疗费用;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国境外地区(包括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上均无法享受生育保险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