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明年施行生育保险新规定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新《规定》明确了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其中,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新《规定》还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保障弱势群体享受同等权益。
新《规定》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细化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相比旧规,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以及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均纳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相关负责人说,在新《规定》里,生育津贴此前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现改为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其中,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明年起,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将强化便民服务,优化经办流程。新《规定》明确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方便参保人自行选择就医医院。此外,新《规定》明确累计参保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事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可以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无需另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无需个人垫付,减轻了参保人“垫资和跑腿”的负担。我市也将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和标准,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