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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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年限。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近日,南京人社厅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的最新政策,具体见如下内容: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2015年1月1日前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且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015年11月1日前仍参照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生育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计发。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2015年11月1日起统一按省规定执行。
按照省里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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