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7-26 |
阅读次数:3048
生育保险待遇对于广大家庭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记者昨日从济宁市社保局获悉,济宁市发布《关于提高生育保险终止妊娠实施引产手术医疗费结算标准的通知》,自1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终止妊娠实施引产手术医疗费结算标准将由每人次500元提高到每人次1600元。
《通知》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12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女职工住院引产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由每人次500元提高到每人次1600元。住院引产医疗费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于参保女职工入院当日进行联网备案,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住院引产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参保职工收取政策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此外,定点医疗机构需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个月住院引产女职工的生育证、卫计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住院病历等材料的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相关费用。
上一篇:生育保险发放标准
下一篇:南昌调整生育保险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