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通化市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不是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领取的。为了方便广大通化市民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的查询,日前通化市出台了生育保险待遇实施相关细则。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规范经办业务服务管理和统一待遇标准,根据《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12〕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和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及承担生育保险就医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用于指导规范生育保险申报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经办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新参保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加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新参保职工,应在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第六条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关系转移和注销,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采用同一基数,同步征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进行稽核,对少报、瞒报的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以下简称《征缴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