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注意事项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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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1-25日到区、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续保、停保等手续。
(二)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除出国定居或非因工死亡外,一律不得中途退保。
(三)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务必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应缴的社保费存入银行缴费卡中,逾期将产生欠费或缴费中断。
(四)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补缴本结算年度之前养老保险费的,在补缴本金的同时须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补缴利息。
(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月足额缴费。凡未足额缴费的,从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六)为避免出现非主观意愿未及时足额缴费影响医保待遇享受,2012年底起,新参保(含续保)灵活就业人员已自动开通免费的“社保通”服务,每月接收一次社保缴费信息和欠费提醒。尚未开通“社保通”的灵活就业人员如有需要,可携带身份证、市民卡等有效证件至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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