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从7月1日起株洲城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每月上调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8-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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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7月1日起,株洲城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每月上调70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开始,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此前为80%)。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继今年二月份株洲上调失业保险金后,这是今年第二次上调该标准。
其中,城市四区(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和天元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112元/月调整为1182元/月,月标准提高70元。云龙示范区参照城市四区标准执行。
醴陵市、株洲县、攸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000元/月调整为1063元/月,月标准提高63元;茶陵县、炎陵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904元/月调整为961元/月,月标准提高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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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只要所在单位替员工缴纳了一年的失业保险金,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所在单位15天以内必须为该员工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失业保险。通过审核后,失业保险部门会给所在单位发放一张“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失业当事人凭相应证件便可以领取。
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告知员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单位没有购买失业保险的员工,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电话:12333),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符合条件,用人单位负责处理程序。地址:市人力资源市场,在8-10窗口,一楼电话:2868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