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统一城镇居民与农民失业保险待遇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8-02-23 |
阅读次数:3187
中新网广州12月24日电 (奚婉婷岳仁轩)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有关城镇居民与农民统一待遇标准、异地户籍人士可在广东享受失业保险等内容备受关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4日对该条例进行解读,这也是该省十余年来首次修订失业保险条例。
为保障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广东省官方2002年出台了该省首份失业保险条例,但近年来,广东经济就业形势不断变化,民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不断提高,旧失业保险条例的一些内容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根据解读,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改变了此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规定。
广东省人社厅认为,统一城镇居民与农民工的待遇标准,能在制度上消除两个群体的差异,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还可以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均等化。
异地户籍人士将可在广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在广东省范围内,失业保险关系可轻松转移。新的条例指出,广东省外户籍人士如不选择在参保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该条例还鼓励失业者积极创业,如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创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对于女性失业人员,该条例指出,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或子女未满一周岁等特殊情形,可不必每月办理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