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程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所需条件
(一)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失业保险金规程
(一)单位在与个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由单位经办人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失业人员名单(附电子版),到县就业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申报办理的单位后果自负。
(二)单位在与个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告知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材料到县就业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1、劳动合同书或工作档案;
2、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合同证明;
3、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4、居住地社区出具“失业证明”;
5、“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逾期不登记的失业人员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限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必须于每月10日之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定期登记,逾期未登记者视为已经再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职业介绍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单位及公益性岗位人员依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