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再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单位和个人为0.5%
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13年11月1日到2015年3月1日,辽宁企业在全国率先迎来失业保险第一次降费率,省政府决定对辽宁企业失业保险单位费率实行减半征收,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至1%。2015年3月1日起,辽宁企业迎来失业保险第二次降费率,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仍为1%,个人费率则由1%降至0.5%。全省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自2017年1月1日起,阶段性再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此项政策预计将使20多万户企业受益,16个月内预计能帮助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7亿元以上。
2013年1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因执行降费率政策,全省共减收失业保险费101亿元。降费率政策帮助辽宁企业缓解了经济下行带来的巨大压力。
今年,为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全省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自2017年1月1日起,阶段性再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此项政策预计将使20多万户企业受益,16个月内预计能帮助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7亿元以上。
此次降费率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其中,用人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费率统一降为0.5%,个人费率仍为0.5%。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同时,为便于阶段性降费率的优惠政策操作执行,考虑到2017年1月到4月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费的实际情况,政策优惠周期顺延开始执行的时间确定为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
费率政策
执行时间:今年5月1日~明年8月30日
1.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其中,用人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费率统一降为0.5%,个人费率仍为0.5%。
2.各市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3.为便于阶段性降费率的优惠政策操作执行,考虑到2017年1月到4月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费的实际情况,政策优惠周期顺延开始执行的时间确定为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