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出台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困难企业可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导读】:7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出台政策,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并适当降低 ...
7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出台政策,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并适当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哪些企业属于困难企业?据悉,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但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承诺不裁员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困难企业。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施。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3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根据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不出现缺口、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在2013年之内适当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费率,执行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由3%降低为2%(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低为1%,职工个人仍按1%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方面,参保一年以上成规模的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对应基准费率为1%和2%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下浮1~2个档次,风险较小的基准费率为0.5%的不再调整。
不仅是社保费率的降低,市人社局还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在保证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实际稳定岗位人数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累计不超过上年度本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总额。
本次社保优惠政策,将惠及我市参保职工57万人次,每月减征社会保险费1338.1万元,3个月共为参保企业减轻负担约4014.3万元。其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惠及参保企业6508家、参保职工40.7万名,每月减征失业保险费约1211万元,3个月可为参保单位减轻负担约3633万元。市本级在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后,涉及参保单位100家,参保职工16.3万名,每月减征工伤保险费127.1万元,3个月可为参保单位减轻负担约381.3万元。
我市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惠及企业5851家,累计减征失业保险费3219万元。工伤保险降低费率惠及企业100家,减征工伤保险费34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