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 能否享受医保待遇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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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黄先生在一家网络公司上班,两个月前他因公司裁员而失业,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前不久,黄先生患病并住院治疗,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感到力不从心。就此事,黄先生咨询律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能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解答: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待遇除了失业保险金以外,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此外,《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因此,黄先生可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文件精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北京市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从2011年7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无需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所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自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其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于2011年6月30日前患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2011年7月1日后患病就医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对于在2011年6月30日前住院,7月1日后出院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