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立法扩充职工养老保险基本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人大立法计划,昨日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根据《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费的,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据悉,昨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审,该《条例(草案)》通过修改后,将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名称改了】
新条例不再涉及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
1994年1月1日,《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开始实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我市养老保险的需要。根据市政府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更符合现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条例》内容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且还对补充养老保险(现称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作出了规定。
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企业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而现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经营企业年金。“为增强条例的针对性,《条例(草案)》不再过多涉及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的内容,条例名称也相应修改为《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该负责人说。
【范围大了】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参保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20多年来,参保的群体范围越来越大,覆盖面越来越宽,而原《条例》规定的覆盖范围与目前养老保险的实际覆盖范围不一致,《条例(草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改变。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市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适用本条例。“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以往的养老保险空白也将纳入该范围中。目前,已参加郑州市养老统筹的职工有80余万人,其中退休职工21万余人,在职职工60余万人,月平均养老金1033元。
【缴纳数额】
由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应经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在《条例(草案)》中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用人单位代为扣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依法设立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条例(草案)》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退职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缓缴协议】
困难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情形、缓缴期限和办理缓缴的程序。用人单位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
该负责人说,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困难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又有利于保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足额征缴。
《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弄虚作假骗领、多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其处以非法所得2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