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缴现象严重的思考
近日,市社保局传达全省社会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时,有一个大数据引起了我的思考,即全省2014年共有64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断缴保费。我估计全省实际断缴人数远不止这个数,因为各地统计报表实际缴费人数都有水分。为何有这么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断缴保费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断缴有法可依。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此条规定,只需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所以只要不是在企业连续在职的职工,当然就可以断缴保费了。时至今日,县(市、区)大部分国有集体企业已经破产改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的对象所占比重相当大,以赣州市南康区为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4145人,其中以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对象就有 27103人,占总数参保人数的79%,他们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费,又有《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依据,是否连续缴费就随心所欲了。
二、待遇调整机制不科学。从2005年起我国城镇职工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了十连调,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是党和国家关心企业退休人员的大好事,深得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赞许,但是因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不合理、不科学,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因为历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计算办法,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占调整养老金水平的权重大小,没有真正体现多缴多得和义务权利相一致的协调关系。有的人缴费年限只有二十来年,但是其十几年前就退休了,享受了十连调其待遇和有四十几年缴费年限未享受十连调的待遇差不多。
三、缴费负担没有体现人本理念。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固定的,企业职工为工资的28%,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0%,而缴费基数却是随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涨而增涨,参保人的缴费负担曲线是斜线上升的,而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曲线是呈倒“V”字型变化的,即年轻时工资收入较低,经济负担较重;壮年时工资收入较高,经济负担较轻;年龄偏大时工资收入又下降,经济负担又增重。如果征缴养老保险费不考虑一个人一生收入和负担的变化,只是一味地随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而增加缴费,自然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到了四五十岁以后,一方面自己要帮儿子买房娶媳经济负担加重,另一方面可能随着自己年纪增大,工资收入逐渐降低,这就迫使参保人中断缴费。
综上所述,要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现象严重的问题,笔者认为:一要出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对累计缴满十五年到达退休年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附加限制条件;二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养老金调整机制,切实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实施多缴多得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三要强化人本理念,调整缴费方式,让参保对象年轻收入低、负担重时少缴费,壮年收入高、负担轻时多缴费,年龄偏大收入低、负担重时少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