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7月1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我区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即将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 具有广西户籍、年满16周岁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后,把原来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利于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目标。也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民从年轻时起就参保缴费,年老后获得更加可靠的保障。同时明确了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基金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基金筹集形式和标准有以下几种: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个人缴费标准比新农保增设了7个档次,比城居保增设了2个档次,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办法》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政府对100-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同时,为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建立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对较高缴费档次适度提高补贴标准。政府为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不属于上述四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自治区人社厅表示,《办法》增加了政府为贫困残疾人代缴100元的内容,这意味着政府扩大了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