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7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届时,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6月3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若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险种,今起,可办理险种互转,以是否缴费满15年为转移界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将随同转移,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要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要进行清理,最终只保留一种待遇。
两种保险可互转 主要涉及两类群体
“打工地方不确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高,但是需要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待遇,还不如把钱揣在兜里踏实,所以我就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南昌务工的程先生说出了大多数农民工的心声。
此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由于没有衔接办法,农民工如果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够15年,很可能钱就白缴了。《暂行办法》出台后,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退皆可”,“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
“现在能转换了,那就放心了,反正个人交的钱还是自己的。”程先生说。
省人社厅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53.8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773万。
根据《暂行办法》,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以是否缴费满15年为转移界限
省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条件,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不足15年的则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以程先生为例,他参加了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来又参加了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职工养老保险,他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时,可将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移到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然后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如果他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只有13年,不够15年,就可以将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标准来领取养老金。
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衔接转换时统筹基金是否可以一同转移?”由于职工养老保险在跨省转移时可以转走部分的统筹基金,一些市民关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转移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统筹基金能否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衔接转换要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但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别,职工养老保险在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时,不转移统筹基金。
对此,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而且,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不是从统筹基金里面支付的,而是由政府直接支付,在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里面也不存在统筹基金的概念。
重复参保缴费只保留职工险
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的情况。省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重复参保缴费要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要进行清理,最终只保留一种待遇。
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
对于重复领取待遇的追回,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再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
制度衔接需三个“15天”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须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其他程序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最迟需要三个“15天”,即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受理申请后需在15天内发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天之内要办结转出手续,待遇领取地收到转移资金后15天内要完成核对并告知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