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发的基础养老金应该补发
张先生日前向本报咨询,“我已经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后拟按集体企业人员补办基本养老金,在补办过程停发了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数月后,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办成,重新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但是,中间停发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是否应该补发?”
针对张先生咨询的问题,有关行业人士向记者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09]32号)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但其应该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据此,张先生显然符合这一条件,其停发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应该享受。
同时,根据人社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通过补缴养老保险费等方式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由此,部分已经超过60岁的人员通过补缴养老保险费等方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中既包括已经领取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由于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均属于国家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同质性,根据社会保险的唯一性原则,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在享受基本养老金后,应停止享受新农保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就张先生的问题而言,在个人申办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尚未实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就停发其新农保待遇,是不当的。社会保险的唯一性原则,实质上禁止的是待遇种类的变更。在实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之前,个人仍符合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条件,因此,停发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应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