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解读
今年年末,四川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发生重大变化。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在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按照该《意见》,2014年末,四川将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合并后的制度,将在原来10个档次的基础上增设1500元、2000元和3000元3个缴费档次。政府相应的补贴标准也比以往有所提高。基础养老金上,四川从原有的每人每月55元增加到60元。同时,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跨地区转移接续。
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的城乡居民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昨日,省政府公布的《意见》明确,2014年末,在全省实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以往,新农保的针对人群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针对人群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两者合并后,只要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缴费标准
分13个档次 从100元到3000元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2011年,四川省出台政策,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全都变成从100到1000元的10个档次。待遇支付结构都是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实行自愿缴费,多缴多得。这样,二者的养老金待遇基本相同。
根据此次出台的最新《意见》,两险合并后,新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来的10个档次基础上,增加了1500元、2000元、3000元3个档次。同时,《意见》还明确,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了解到,此次合并,国家层面上增加了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四川省又增加了3000元的档次。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主要是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选择,同时也使多缴多得的机制更加明显。
政府补贴
对应13个档次 40元到160元每年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除个人缴费,还有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缴费资助,这些资金全部都记入居民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按照《意见》,四川省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
以往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以往参加了这两个保险的居民,选择100、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的补贴只有30元。而合并后,选择100元、200元档次的,每人每年的补贴有40元。整体上,政府补贴标准也比以往有所提高。
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 累计缴费满15年
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仍然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此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四川在中央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也就是每人每月60月。这项政策,从今年1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另外,四川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再增加2元。
达到什么条件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呢?《意见》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释,如果居民在45岁以上,也就说距60岁不足15年的,可以逐年缴费到60岁,也可以补缴到15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如果居民在45岁以下,也就是说距60岁超过15年的,就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另外,《意见》还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而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