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试点养老保险改革
6月2日,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确保全体人民老有所养。
当天,浙江省政府明确了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框架。这是今年初国务院通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来,省级行政区出台的首个配套措施。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3.5万多家事业单位中,有66.7%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98.9万名工作人员中,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61.8%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浙江省政府指出,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同时,浙江省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具备条件时,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小恩表示,今年将修订《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扩大参保对象和范围,涵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既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包括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据浙江省人事厅统计约有10万人)。
条例修改草案把“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确定为: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0%。目前,浙江已参保人数1076万,仅次于北京、上海,基金累计积余604亿,支付能力达到28个月。
此外,浙江省新近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试点,尝试建立以农民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有一定社会统筹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凡劳动年龄段以上、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