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镇城乡养老保险新政
从7月1日起,我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互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也随同转移。日前,自治区人社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区农民工群体将从此新政中受益。
依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量大,时间和便捷性要求很高,我区按照简化操作、方便群众的原则,在6月底前完成业务管理系统调整工作,尽快实现与人社部经办规程的对接,确保政策规定准确落实到位。
我区相关专家表示,进城务工人员之所以不愿意在工作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养老保险,是由于职工养老保险要求的缴费年限是15年,而他们工作地点不固定,很多人在一个城市待不了几年,但若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可自由转换,就可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担心,也更有利于城乡人员流动。
据了解,由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合二为一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与职工养老保险并行为我区覆盖面最大的两大养老保险制度。据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其实《暂行办法》是按照优先保留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则,提高参保者的养老待遇,这样农民工参保待遇有保障,积极性也会提高。
申请
参保人员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审核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办理
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办结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