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思考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包括建立“三位一体”的社会监管体系,加速信息化建设步伐,健全法规制度与监管制度,加强国际合作等几个方面。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对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国民经济的发展, 社会的安全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养老基金入不敷出、历年积累投资损失严重、现金流量缺口和制度转换成本巨大等问题, 日趋严重困扰着管理者。如何完善养老基金监管体系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合理有效的监管制度,是管理者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管为核心、审计监管和社会监管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监管体系。这种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规范、管理和使用养老保险基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实践操作来看,我国现行养老基金监管制度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规划,重复监管现象严重
首先,“三方”监管的主管部门缺乏统一规划,相互协调较差,经常会出现一个地区、一个项目刚刚由一个监管部门检查完毕,另一个监管部门又开始检查。这种各自为战、重复监管现象,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严重干扰了被检查者的日常工作。其次,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三方”监管部门对于监管的范围、内容、重点,所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先进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等监管信息不能充分交流和共享,致使养老基金监管逐渐陷入孤军作战、流于形式的怪圈之中。再次,我国养老基金的监管缺乏有效的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系统,没有实现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有效结合,导致监管缺乏规范化和系统化。
(二)监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难以保证监管质量
目前,我国养老基金的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就行政监管而言,监管人员基本是兼职的,对于养老基金方面的业务知识知之甚少,加之养老基金管理日常工作量大,致使行政监管或是“蜻蜓点水”,或是仅做表面文章,实质性效果不甚明显。就审计监管而言,年复一年的审计任务,使得审计人员们筋疲力尽,他们没有更多的时间去提高自己,要想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审计任务实在是勉为其难。就社会监管而言,据查,各地的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只是个“虚设”机构,其组成人员多数由身居高位的政府官员组成,具体从事实际监管业务人员仅有几人—— 多数是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下来的,其管理水平可想而知。可见,无论是行政监管、审计监管还是社会监管,由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严重影响了我国养老基金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由于缺乏专业的监管人才,很难满足全方位监管的客观需求,从而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监管立法滞后,难以保证规范有序监管
从我国现已颁布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来看,还难以涵盖社会保障的全部,存在着监管的法律“真空”。原来制定的单一条例、规章,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尤其是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有关的立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处在不断地改进、修正的过程之中,如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四)信息化建设滞后,监管效率不高
首先,我国的社会保障部门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通用性强的社会保障信息化操作系统,致使社保、地税、财政等部门之间有关财务数据、信息传递缓慢;各部门之间的对账制度尚未有效地建立起来,因而常常会出现同样一个数据,三家差别较大,甚至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也无法及时、准确地打印公布。其次,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监管的信息库,有关计算机软件十分缺乏,现行使用的软件有着较大的局限性;加上社会保障体系涵盖的内容广泛,如果不及时调整监管战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势必会影响养老基金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对策建议
为保证养老基金正常、规范的使用,必须加快健全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机制。结合国际一般经验和我国的国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深化改革,建立“三位一体 的社会监管体系加强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内部监管为核心,社会监管和国家监管为补充的全方位的养老保险监管体系。
监管机构之间既要分工,又要协作。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和人民银行要履行各自的职责,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面监管;要定期召开监管联席工作会议,相互交流监管信息,可以采取一方牵头,多方参加的方式,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横向联系,协同作战。在建立现代监管体系框架时,要注重实现养老基金监管的战略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二)加速信息化建设,实现科学高效监管
首先,建立劳动保障、财政、税务、企业和银行之间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以提高管理水平。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有助于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的开展,保证各项统计指标的准确性,同时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其次,建立养老保险数据库和信息传输系统,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职工数据库、离退休人员数据库、欠费企业数据库和个人账户数据库等,并要及时更新和扩充,便于从全局把握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本情况, 以实现社会保障服务周到化、智能化,最大限度地维护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再次,加大社保基金管理软件的开发、评审、验收工作的力度,注重开发管理功能和安全防范功能,保证社保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的运作。
(三)健全法律法规,实现依法有序监管
加快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规,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保障秩序是以既符合国情又同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基础的。因此,加快立法是当务之急。要精“法”简“规”,用科学、严谨、规范化的社会保障法律来逐步取代政策性文件规定,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首先,对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要进行梳理和修改;其次,补充和完善有关法律条文;再次,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健全养老基金管理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提高监管效率。
(四)健全监管制度,实现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有机组合
建立机构监管的非现场监管制度以及有效的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要制定统一量化的监管标准;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各个环节,包括基金结构、基金营运管理、财务状况、基金周转、调剂以及现金流量等情况的监管,并要做出综合、全面的评价。实现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监管。
(五)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不断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水平。要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以使我国的养老基金监管达到国际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