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最新消息
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 个人缴费占8%
日前,广西印发了《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也意味着广西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落地。12月31日,自治区人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如何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问题进行解答。
明确改革后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共有15点,首先明确了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据了解,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同时要妥善安排好其他两类群体:一是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由国家单独制定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二是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同时,对参保范围和对象,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5〕53号文件特别强调,必须经过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确认后方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明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对个缴费基数的确定,实行“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计息。
改革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此外,《意见》还将不同时间参加工作、不同时间退休的人员分为“老人”“新人”和“中人”,也分别对其制定了养老金计发办法。
其中,改革前已退休人员的“老人”,继续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以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设定10年的过渡期(即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即2024年10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